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一概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
“基于实践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主要赋予了用人单位。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也确实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表示。
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张艳解释,如果不区分用人单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与当前的用工实际和实质正义要求不符。
《解释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同时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再支付二倍工资。
此外,《解释二》还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即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
股市策略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